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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查驗機構應於查驗作業前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與公正性。
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即違反獨立性與公正性,該查驗結果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曾參與該查驗案件之合作協議或顧問服務。
二、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在過去三年間,曾輔導該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協助建置溫室氣體管理系統。
三、查驗人員過去三年曾受聘於該事業。
四、查驗人員於查驗案件結案後一年內受聘於該事業並擔任有給職之職位。
五、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與事業之間有確證、查證行為以外的密切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