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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須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