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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雇主於處理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作業之場所,應置備下列規定之藥品材料等:
一、肥皂或其他適當清洗劑。
二、洗眼液、吸附劑及其他急救藥品等。
三、氧化劑、活性白土及其他防止擴散之材料等。
四、整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