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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
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