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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屠宰場因受可危害人體及動物健康之病原體污染時,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消毒方法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