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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非我國籍船員境外僱用或轉僱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將許可之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副知漁業公會或漁會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
漁業公會或漁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情形統計表(附件四)及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統計表(附件五)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主管機關。
圖表附件:
附件四 (漁業團體名稱)年 月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僱用及異動情形統計表.PDF
附件五 (漁業團體名稱)年 月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統計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