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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22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一、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二、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三、罕見疾病病人。
四、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