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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依其在各分長點之深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其深度之下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深點。再求各分深點上該附屬物之寬度,除兩端之寬度乘以一外,分深點為奇數之寬度應乘以二,分深點為偶數之寬度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
圖表附件: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