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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實施監督評鑑,並得視監督評鑑結果調整評鑑次數。
前項監督評鑑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審驗機構並得要求檢測機構提供辦理安全檢測相關資料或辦理檢測,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測機構經監督評鑑有缺失者,應依審驗機構通知期限改善,並報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