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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因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一個月內,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繳交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資料(附件六),並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以固封、填塞、拆除或適當措施處理經許可設置之構造物。
辦理前項固封、填塞、拆除或適當措施,應檢具經相關工程行為之專業技師查驗簽證之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六 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應提供之繳交資料及期限.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