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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令義務人全部停工,並限期改善,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承辦監造技師未依規定製作監造紀錄。
二、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實施施工檢查時,承辦監造技師無故不到場又未以書面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
三、監造紀錄不實或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