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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時敘薪為二百三十薪點者,改以二百四十薪點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