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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