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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批註採取土石區域與礦區關係位置圖十份。
三、採礦場礦業用地載明租賃有效期限之租賃契約或自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份。
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土石者,免附。
五、原領採礦執照。
六、申請批註採取土石區域面積計算表二份。
七、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