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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機關或法人以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以外之形式辦理公眾文化藝術事務,而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需求者,應以符合公共利益為前提;其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之著作權保障,得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取得最低限度權利或授權之約定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