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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原機關現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以
下簡稱原機關駐衛警察) ,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
,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
辦理退職、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薪津,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員
,依其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有損失公保年資
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
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職、資遣) 月數之月支薪津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
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
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
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
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所稱月支薪津,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
加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發給。
原機關駐衛警察於機關改制之日,因本中心營運需要,隨同移轉本中心者
,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但不加發七
個月月支薪津,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