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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幼稚園辦理不善或有不遵守教育法令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得視
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左列處分:
一、限期整頓及改善。
二、令飭暫停招生,切實改進。
三、撤銷立案,令飭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