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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需求提供合宜教學空間及無障礙環境,便於學生或幼兒進出學校、幼兒園之各活動區域或場所;教學空間並以設於一樓或有無障礙升降設施之樓層,且鄰近無障礙廁所為原則。
學校及幼兒園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設施應符合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及幼兒障礙類別與程度之實際需要,以通用設計原則,優先設生活、學習及支援服務所需之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軟體及硬體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