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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