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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部依前條規定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教育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