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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
期貨經理事業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完成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