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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
件。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