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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
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
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
二、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