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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