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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二十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