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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業主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項之業
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餘表合併為損益及保留盈餘表,或
將損益表及累積虧損表合併為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第一項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
被查核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