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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國稅局得視實際需要,洽請符合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加開專業訓練課程或自行辦理專業訓練:
一、轄區內之直轄市或縣(市)內無申請為專業訓練單位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重病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無法參加其登記執行業務區域內專業訓練單位於當年度正常開辦之所有專業訓練課程,經報請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