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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土地稅減免案件,應於查核會勘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