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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得就菸草種植人所有之菸葉、菸株、菸
苗、種子拔除或銷燬之:
一、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收穫菸葉後十五日內,將剩餘根莖拔除
並銷燬者。
二、未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廢種後十日內,將廢種部份之菸株、菸
苗、種子銷燬者。
三、種植面積超出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其超出部分。
四、被撤銷種植許可逾限不停止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