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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空白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
一、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印製集中保管,本處領用國庫支票,應先確實估
計需要數量,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備據呈請處長簽章用印,並
於請領單附加第二科科長、經辦人員印鑑,由經辦人員向國庫署請領
。
二、按前條請領空白國庫支票,依照國庫署「檢發空白國庫支票通知單」
核發空白支票張數,按照號碼順序點收,並將領到之空白支票,登記
「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即分封成每一○○張一小包,會同會計室清
點監封存放庫櫃妥慎保管。
三、未經簽開之空白國庫支票,己拆封使用者,應於每日作業前及結帳後
按帳面點查一次,如發現有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庫櫃封存之空白國庫支票,應於每天啟閉庫時檢視封籤,如發現破損
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
理。
四、每月底應將「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核結「本月合計」編製「國
庫支票領發月報」,經由科長 (稽核) 覆核點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