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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核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
服役滿五年且志願留營累計滿十年以上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者,作權益
交換。但現役已配特種眷舍之眷戶,僅得與具有相同特定職務之有眷無舍
而未輔助購宅之眷戶,作權益交換,並須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原配眷舍之眷戶於交接之月份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配舍,輔助購宅
或基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