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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