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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施行調節之物資,以確屬受領單位當時之必需,或經報請採購補充而有急
需使用計畫者為準,如有預算則仍須現金交付,無預算者應予紀錄收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