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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著有功績者,得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
金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並依其在現役期間所授之勛獎章為準,其勛獎
章獎金金額標準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士官,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作戰或因公傷殘撫卹令有案者,於支
領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時發給榮譽獎金,其金額標準如附件五。
退除役士官經輔導就業具有前兩項獎金者,於辦理輔導就業時發給之。
圖表附件:
附件四: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勛獎章獎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件五: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士官榮譽獎金支給標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