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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軍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
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除給與。軍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
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
計軍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軍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軍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併
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職
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
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人員,得憑任官
令及退伍除役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但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而退伍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
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