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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雇用人員為國軍專任雇用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
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
雇,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