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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訓練之運用如左:
一、軍事學校招考軍 (士) 官學生時所需體位標準,應依教育目的確定之
,使錄取後能圓滿接受訓練,及畢業後其體格能適應派職之要求。
二、其他各種訓練所需體位標準,應依專長及教育要求,於召訓計畫中規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