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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複合容器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辦理容器定期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其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長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