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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組、室、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均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主任秘
書之指導,處理各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