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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用以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第十七條附表說明之人群聚集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下式之百分值。
D
R﹦23 【1 + ─】
L
(R)為折減百分值。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