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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左列人行專用步道系統,並配合道路附
設之人行道規劃:
一、主要步道連接兒童遊樂場、公園、綠地、市場、社區商業中心及社區
活動中心。
二、次要步道連接主要步道、商店、幼稚園、托兒所及住宅基地遊樂場所
。
三、出入步道連接主要步道、次要步道及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
人行專用步道與主要道路相交時,以保持人車分離方式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