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轉載,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所算得之應有部分為各該他項權利範圍,並應於轉載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轉載外,並應於轉載後,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及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設有他項權利、耕作權或辦竣限制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