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董(理)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四、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五、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稽核。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七、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或逾越規定標準收費。
八、經費開支浮濫及不實。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