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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下列人員之就醫,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在法定領卹期間者。
二、遺屬、身心障礙者家屬,在法定領卹期間經核列貧困等級者。
三、凡在營負傷患病,經國軍醫療機構治療後退伍還鄉又復發,經指定公立醫療機構檢定確與在營時所患之病有關連者。
四、從國軍醫療機構接回除役、停役之傷病患,仍繼續由政府負責安置就醫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之就醫,不受第三條貧困列級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