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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前條政黨或聯盟當選之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每滿三
十人,應有原住民當選名額一人;兼具婦女、原住民身分者,以原住民當
選名額計算之。
各政黨或聯盟分配之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如按各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
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
時,應由名單中順位在後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
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
女、原住民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