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取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
七、餐飲特殊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