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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而撤銷原決定後,於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為決定。於有必要時,得發回原決定機關。
前項發回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之機關應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撤銷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決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