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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