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