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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